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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后的符文历66年12月,《共和国高等公职者弹劾法草桉》被提交至符文议会,正式进入了审核阶段。
《草桉》中,除以往针对执政府要员的弹劾规则被转化为了条款之外,第一次将符文议会领袖、及诸委员会首脑也列入了弹劾范围之中,算是进一步将符文议会、以及诸议员拉下了‘神坛’,为结束‘训政’再添了一块儿砝码。
但是,这其中却存在着一个问题......
在‘训政期’尚未结束的当下,符文议会是共和国内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,且各议员也并非是基于‘民选’之类的途径诞生,而是源自他们自身对共和国所做出之功勋、才得到的列席资格。
严格而言,共和国内现存的所有机构,实际上都要接收符文议会的工作指导;
但议会本身,却只需要对‘共和国’这一概念负责,其中,包括议长在内的各层级首脑当然亦如是....
也即是说,其实并不存在一个能够成为‘弹劾发起方’的机构存在,因为任何一个机构,都无法完全代表‘共和国’这一概念实体、来行使这一权力。
所以,《草桉》初稿中彷照执政府被弹劾时的规章,将对议会议长等重要席位的弹劾权,也交给保民院进行是不合理的。
因此,出于现阶段‘训政’尚且还存在的事实,针对议会要员的‘弹劾’、便在折衷下成为了有些自欺欺‘人’的‘自动发起条款’.....
即,当行为者的‘叛国’、‘犯罪’、‘失职’、亦或者‘其决策所造成的损失’,成为了公开事实时,弹劾条例将会自动生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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